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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36号
南京、无锡、镇江、苏州、淮安、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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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14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安徽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中国外运九江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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