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36号
南京、无锡、镇江、苏州、淮安、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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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14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安徽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中国外运九江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