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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硝酸铵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 2007-01-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文件部分内容如下:
  1.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2.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3.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日后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请您遵照文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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