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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交通局《东莞市镇内公共汽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9 生效日期: 2003-10-29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3]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的《东莞市镇内公共汽车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镇内公共汽车发展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为适应我市农村客运市场的需要,实现村村通公汽,根据公共汽车实行核心城区、市与镇(区)之间或镇(区)与镇(区)之间和镇内三级管理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镇内公共汽车的现状。 
  目前,市区与镇(区)之间或镇(区)之间的公共汽车运行日趋成熟,核心城区公共汽车发展规划已经市联席会议批准执行。已开通镇内公共汽车有长安等18个镇,运行线路76条,投放运力343辆。这些镇内公共汽车的开通,极大地方便了城镇和农村群众的出行,促进了镇内经济的发展。但是,镇内公共汽车的发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已开通的覆盖面比较窄,运营车辆少,公司规模小,档次低,未开通镇内公共汽车的10个镇,均已提出申请,要求开通镇内公共汽车。 
  (二)网络不完善。各镇的公共汽车网络缺乏整体规划,未能与市区的公共交通网络和区间专线相衔接,即使是发展比较好的镇,公共汽车线路过于集中在镇中心区,离中心区较远的村大部份都未能开通。从各镇送来的申请来看,均较多地考虑经济效益,公共交通的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益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三)跨镇经营现象较多。镇内公共汽车本应在镇内运行,但多数经营者违规跨镇经营,扰乱了正常的运输秩序,造成恶性竞争。 
  (四)经营主体不明晰。有的挂靠镇某个公司,有的直接属私人名下,加大了行业管理的难度,各镇也难于实施有效的监管。 
  (五)经营期限、续期、更新等有关配套管理规定不明确难于操作,不利于镇内公共汽车管理和长远发展。日前,已有虎门、麻涌、沙田、大朗、塘厦、桥头、横沥、东坑八个镇根据市场发展提出调整线路、增加运力或要求续期、更新等。 
  二、发展镇内公共汽车原则。 
  (一)招投标原则。除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区外,由各镇人民政府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自行组织招投标。考虑到公共汽车的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益,建议招投标应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为宜,即按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经营方案、服务承诺等为评标依据。 
  (二)一镇一公司原则。对现已开通镇公共汽车的镇进行整合,取消原设立的镇内公共汽车公司,统一成立专营镇内汽车客运的“××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对未开通镇内公共汽车的镇,经批准同意开通后,也应统一成立专营镇内汽车客运的“××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便统一规范和管理。 
  (三)统一规范原则。镇内公共汽车应实行统一规范、统一车型车貌、颜色、司乘人员统一服饰、统一服务质量。镇内公共汽车线路连通镇中心区和乡村,实行定线路、定发班时间、定起讫站点规范经营,并应统一加装GPS系统,以方便动态监控管理。 
  (四)有偿使用原则。各镇内公共汽车公司批准成立后,应按运力指标数一次性(十年)向市财政局缴纳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组织实施。 
  (一)调整摸底阶段(200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由各镇交通分局对辖区内现有公共汽车公司、线路、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上报市交通局。 
  (二)制定规划阶段(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镇交通分局在分析现有线路、运力的基础上,提出覆盖全镇各村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线路、运力、车型等。经镇政府同意后呈送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投标阶段(2004年1月1日至3月15日) 
  由各镇人民政府按市政府批文要求组织招投标。中标者到市交通局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成立公司。线路牌经营期限均为10年,经营期限内可进行报废、更新,经营期满后,由市交通局收回经营权。 
  (四)运力投放阶段(2004年3月16日至6月30日) 
  各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凭市财政局收费凭证到市交通局办理有关营运手续,购置并按核准的车型标准车辆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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