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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 2005-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京统发[2005]20号

各区县统计局、有关统计直报单位:
  2005年3月8日,市统计局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现将具体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对1997年制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以北京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取得的全市各类基本单位情况数据为基础,统一搭建网络环境下的基本单位名录管理维护平台,实现对全市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的统一管理、适时维护、集中存储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 市统计局是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信息的归集、反馈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统计局各相关部门、市直报单位和区县统计局分别履行对基本单位信息的提供、归集、技术保障和督察督办的工作职责。
  具体工作职责:
  (一)数据库工作组:
  1.修订基本单位报表制度和分类代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办法;
  2.对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即时维护、更新;
  3.定期向市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名录,并将税务部门纳税库的行政记录按经营地(或纳税地)原则反馈给各区县(包括免税单位);
  4.向工商、质监、民政、编办收取单位登记名录,并向区县反馈单位登记名录;
  5.对直报单位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维护及《统计登记证》的发放;
  6.即时将统计关系管理部门变更单位的名录提供给各区县统计局;
  7.组织各区县统计局之间开展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交叉互查工作及业务培训;
  8.不定期检查各专业处队日常统计调查所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一致性;
  9.每年12月下旬向各专业处队反馈专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实施当年年报和第二年定报的基础;
  10.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基本单位名录库;
  11.定期存储和保管历年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查询服务。
  (二)设计管理处:
  负责年度基本单位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范围、标准的审定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中统计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四)市局各专业处、队:
  1.负责组织本专业新增单位的业务培训并纳入统计管理;
  2.对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的行业划分审核认定;
  3.在业务工作中,发现基本单位名录的信息与实际有误,要将其修改并及时反馈给数据库工作组。
  (五)计算中心:
  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技术运行系统维护和设备运行环境的保障工作。
  (六)各区县统计局:
  1.按市统计局反馈的单位名录查找单位,组织业务培训、布置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以下简称101表),同时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即时进行更新;
  2.严格按统计登记工作流程办理统计登记,即时发放《统计登记证》及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维护;
  3.按季对新增、变更、注销、撤消(含迁出)的单位进行审核、整理,并上报市局数据库工作组;
  4.使用每年年报各类统计调查的实际数据,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关的经济量指标进行批量更新。
  (七)直报单位:
  1.按市统计局反馈的单位名录查找单位,布置填报101表、组织业务培训;
  2.对新增单位布置填报101表、组织业务培训;
  3.按季对新增、变更、注销、撤消(含迁出)的单位进行审核、整理,并上报市局数据库工作组;
  4.使用每年年报各类统计调查的实际数据,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关的经济量指标进行批量更新。

    第五条 按照每年的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由市统计局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存储内容、分类标准及目录、数据审核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各级统计部门使用全市统一的网络版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的数据维护更新工作。

    第六条 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来源: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以经济普查名录库为基础,内容包括各专业所需要的单位基本信息。
  (二)市统计局根据地税、国税、工商、质监、民政、编办按季度提供的现有单位、增加单位、变更单位、减少单位的记录,定期向区县统计局反馈;各区县统计局按市统计局反馈记录,查找、培训布置填报101表。各区县统计局通过收审101表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补充完善,按季度上报市统计局,形成信息来源与反馈的双向交换。
  (三)各区县统计局在日常统计登记中获取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
  (四)各区县和各专业在统计年定报、各类统计调查中发现的基本单位情况的变化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变化需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一)基本单位的增减发生变动;
  (二)因基本单位自身业务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有变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变化引起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应标识的变化;
  (四)当年年报结束后,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应的经济量指标进行更新,更新范围为限额以上单位或作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八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内部注销单位:
  (一)统计调查中两年内不能正常报表的单位;
  (二)单位电话、地址错误,查找不到的单位。
  上述单位经过确认后,将其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删除,转入历史记录的另一数据库文件保存。

    第九条 在各类统计调查中,一律使用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提供查询和分类下载。
  在年定报中凡涉及有关基本单位情况的内容,必须与101表制度、指标、标准和分类目录,以及数据结构和字段类型保持一致。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时,各专业部门必须同时修改名录库中的相应数据,以确保单位名录数据和年定报及各类统计调查同口径,调查单位的一致。

    第十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维护,要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范围进行。

    第十一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对外提供,按管理范围经市、区县统计局主管领导批准,由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部门统一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
  对采用网上填报的单位,提供相关行业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流程
  (一)新增单位
  1.各区县统计局按市局反馈的税务部门的行政记录查找单位,对查找到的单位布置填报101表,凡已填报了101表的单位应发放《统计登记证》。各区县在市局反馈单位数的基础上,101表的填报率不能低于90%,对未查找到单位的情况及时上报并注明详细原因。
  2.对于通过政府服务大厅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需携带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IC卡,即时发放《统计登记证》和101表。101库的维护仍可沿用服务大厅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中培训等其他方式,但要做到统计登记与101库维护高度统一,工作和程序上高度结合。
  3.对于通过政府专网申报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审批平台的要求,即时办理统计登记。
  4.相关单位应在领取《统计登记证》后一周之内到各区县统计局建立统计报表关系。
  (二)变更单位
  凡填报过101表即已领取《统计登记证》的单位,其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地址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1.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需携带单位变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和《统计登记证》到各区县服务大厅或各区县统计局办理单位变更。
  2.凡统计主管部门变更的单位于办理变更的当月与变更后的统计管理部门建立报表关系。
  (三)单位注销
  办理统计注销的单位需携带单位注销证明(或撤消的批复文件)和《统计登记证》到各区县服务大厅或统计局办理统计注销。
  (四)几点说明
  1.各区县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101库维护和统计登记两项工作。
  2.市统计局各专业处队的101库由市局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3.为了保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各单位不得私自变更或做调整。
  4.按当年9月底101库的单位数作为下年统计单位的样本框,确定年、定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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