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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6 生效日期: 2000-02-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已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三)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制发。
  (五)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由所属区人民政府制发。各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分别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六)各级公安机关的印章,由省公安厅规定制发办法。
  (七)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印章,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刊单位法定名称,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乡、镇人民政府、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三、专用印章的格式及其制发
  (一)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自制。
  (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使用钢印的,其钢印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五角星直径1.2厘米,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由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五角星直径1.1厘米。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票证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申领《刻章许可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四)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列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衔牌管理规定

 


  一、衔牌的制发
  (一)省、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下同)的衔牌,由本机关自制。
  (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的衔牌,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决定统一制作或由本机关自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制作衔牌,必要时可用简易标志代替。

 

  二、衔牌的规格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衔牌分竖写衔牌和横写衔牌两种,白底黑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列出本机关法定名称全称。衔牌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用竖写衔牌,文字单行排列,尺度为长230厘米,宽46厘米,厚3厘米。
  (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用竖写衔牌,文字单行排列,尺度为长210厘米,宽44厘米,厚3厘米。
  (四)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用竖写衔牌,文字一般单行排列,尺度为长200厘米,宽42厘米,厚3厘米。
  (五)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用横写衔牌,尺度为长50厘米,宽70厘米,厚3厘米。
  (六)衔牌悬挂要端正,高低适度。只挂一个衔牌的,应挂在大门面对的左方。挂几个衔牌的,可以左右方悬挂。

 

  三、其他事项
  (一)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挂衔牌。
  (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原则上只挂法定名称的衔牌。凡机关单位办公建筑物上已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可不另做衔牌。
  (三)过去有关衔牌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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