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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0 生效日期: 1995-04-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自1993年7月15日开始受理直接送达的申请件。在此期间,我们发现,由于申请人填写地址不详,邮政编码有误,企业搬迁等多种原因,使有些公文无法投递到这些当事人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邮寄不能送达有关公文,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21日开始,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刊登邮寄不能送达的有关公文。 
 
  二、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 、 二十三 、 二十四 、 二十五 、 三十七条规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转送商标异议书》、《驳回通知书》、《商标异议裁定通知》、《异议复审答辩通知》、《商标争议答辩通知》、《商标注册不当答辩通知》等被邮局退回的,在《公文送达公告》中公告。 
 
  三、自《公文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视为公文送达。送达之日起15天内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逾期不来我局(会)办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5年4月30日后发出的公文因邮寄不能送达的,按本通知第三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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