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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光宇阳光海岸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 2005-11-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5]613号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光宇·阳光海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光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光宇·阳光海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光宇·阳光海岸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800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1.12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进户门厅50平方米以上精装修,并摆放绿色植物;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户外周界、电子巡更系统、背景音乐;有消防栓,中央消防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电梯轿厢装修;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光宇·阳光海岸高层住宅符合住宅一级收费标准。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5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
  2.商场物业服务费6.0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和电扶梯电费。
  3.写字楼物业服务费4.2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4.门面物业服务费1.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大楼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高层住宅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月票票价:
  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2.按人计算: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计收。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本文件则自行作废。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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