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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 2005-07-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2005]9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请办理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江西省地税局办理税务检查证申请汇总表(略)
  ???3、申报办理税务检查证年审表(略)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地税机关及地税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它当事人开展地方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省、市、县地税局三级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检查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由江西省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证发放和管理的具体事宜;各设区市、县地税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务员且在地方税收检查工作岗位负有检查职责和检查任务的地税人员。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的公务员;
  (二)各级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从事地方税收管理和日常检查的公务员;
  (三)基层地税分局(所)从事地方税收管理和日常检查的公务员;
  (四)各市、县(区)地税局机关负有地方税收检查任务的公务员。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数量按下列比例控制:
  (一)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和基层地税分局(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的100%以内;
  (二)各级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人数的80%以内;
  (三)设区市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人数的20%以内(一般办理临时性使用的税务检查证);
  (四)县(市)、区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人数的30%以内(一般办理临时性使用的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一)各级地税机关聘用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
  (二)各级地税机关中的非公务员;
  (三)各级地税机关中不负有税收检查工作职责和检查任务的公务员。


    第八条 对市、县(区)地税机关确实因工作需要进行税务检查的公务员,可核发临时性使用的税务检查证,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九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在申报办理税务检查证时,应填报《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申请办理汇总表》,并负责审核,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人2寸彩色蓝底免冠正面着春秋税装近期证照2张;
  (三)因遗失税务检查证而补办的,应提供声明作废的报纸;
  (四)因损毁或税收检查管辖区变化而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的,应交回原税务检查证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加强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建立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收回情况登记簿并及时登记。要加强税务检查证核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第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必须在遗失后的五日内报告所在地地税局稽查局,并自行在设区市及以上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
  (一)遗失税务检查证且已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
  (二)因工作变动,税收检查管辖区发生变化的;
  (三)因损毁且已经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回税务检查证:
  (一)调离地方税务检查岗位;
  (二)调离地方税务机关;
  (三)被辞退或被开除;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税务检查证的年度验审时间为每年十二月至次年的元月份。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证年审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地税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税务检查证年度验审初审和上报。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办理税务检查证的年度验审时负责审核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检查证;
  (二)持证人员税务检查证验审表。


    第十六条 持证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税务检查证:
  (一)开展税务检查时,因不出示税务检查证,而遭到被查对象拒绝检查二次(含)以上的;
  (二)利用税务检查证从事与地方税收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损害地税机关形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务检查证的。


    第十七条 办理税务检查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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