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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09-20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不断完善弹性就业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现就失业人员弹性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弹性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以下范围内实现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
  (一)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
  (二)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点、居民老小饭桌、下水道疏通和送煤气罐等社区服务性工作;
  (三)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社区服务项目。
  虽在上述范围内实现就业,但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弹性就业范畴。
  二、失业人员连续实现弹性就业满30日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实现弹性就业证明》(见附件1);
  (二)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31号)的规定,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和《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弹性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将其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收入等情况记入管理台帐,对弹性就业人员进行服务和管理;
  (四)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介中心存档,存档时可持《实现弹性就业证明》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三、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社保所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月劳动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两倍(含两倍)的弹性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2)。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弹性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按下列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提供《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区县职介中心开具的存档证明;
  (三)填写《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3),经社保所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领取《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权利义务告知书》(见附件4)后,按下列标准向社保所交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所负责为其代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贴20%,个人缴纳8%。弹性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贴1.5%,个人缴纳0.5%。弹性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贴6%,个人缴纳1%。弹性就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对投保费用补贴80%,个人缴纳20%。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弹性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年度预算审核,分月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保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汇总后于每月12日前将本区县上月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区县财政局。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确保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及时划拨到位。自社保所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时起,到社会保险补贴到位,整个过程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七、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弹性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后,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弹性就业情况。不再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后,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九、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弹性就业人员,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停止弹性就业后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超过30日的;
  (五)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弹性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通知弹性就业人员本人。
  十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被骗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全额追回。
  十二、对于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一经查实,社保所将终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还要将情况在其所居住的社区范围内通报,并将通报存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社区服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弹性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并根据市场需求创造条件及时开展社区服务技能培训。
  十四、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弹性就业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基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群的宣传力度,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弹性就业。
  十五、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弹性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项材料,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弹性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监督和检查。同时,市、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加强对弹性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监督和检查。
  十六、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现弹性就业证明(略)
  2.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略)
  3.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略)
  4.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权利义务告知书(略)
  5.停止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略)

北京市劳动
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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