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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4 生效日期: 1995-04-1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5)13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申报的商品范围,《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都作了明确规定。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按照商标法法规的要求,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申报使用的商品范围。但也有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人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申报使用的商品,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来,这种现象有蔓延的趋势。 
 
  我局认为,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和填报使用的商品范围,一方面不符合商标法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长期闲置不使用,既不能给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也影响了商标事业的正常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人申报使用的商品范围,严格执行商标法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代理人在代理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相关的商品类别申请商标和填报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向我局报送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并附送加盖原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申请人要求超越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和填报使用的商品范围的,商标代理组织要做好商标法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我局依照商标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注册的类别和填报的商品范围进行审查。对超越范围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对我局认定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商标权人要求扩大保护的,将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原则规定具体处理。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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