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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1-15 生效日期: 1997-11-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97]7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15日

        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 1997年11月10日)

  为切实改善我省投资环境,鼓励省外和国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下同)客商投资开发和建设黑龙江,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特制定以下吸引省外和国外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以下简称“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5年:
  (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


  二、外商投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引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四、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五、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5年。


  七、在我省兴办的省外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对经营期10年以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缴款级次,经地方政府批准并视同级财力可能,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2年内,对已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对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地方财政按不超过企业已纳所得税额30%的幅度,酌情予以返还。


  八、在我省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文化教育及科学研究企业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九、对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招商引资或合资入股的我省企业,可按当地基准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


  十、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十一、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助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企业在筹建期和投产营业后1年内,免提住房补助金。企业自己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十二、不享受免缴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仍继续给予低标准的优惠,即每人每月按10元固定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除按规定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以外,省外和国外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十四、在我省兴办的省外或国外投资企业,除大中城市的繁华地区外,一律免征市政建设费。


  十五、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十六、省外和国外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十七、地方国有企业引进省外、国外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省重点项目资金或各级财政周转金可优先与企业自筹资金配套。


  十八、对引荐外资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3‰,并按现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美元)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奖励3‰。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十九、对引荐省外资金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3‰,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奖励3‰。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省外和国外投资者,并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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