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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街道居委会担任专职干部。补充居委会专职干部,要按照《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津人[2002]12号),结合居委会专职干部编制使用情况,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通过公开招聘,使高校毕业生充实到街道社区工作。对在居委会工作满二年、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高校毕业生,区属机关需要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农村基层安排的2003年增人计划,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安排落实。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重点充实到农村基层教育、卫生、农技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部门。高校毕业生回本区县农村基层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拔。被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的农村基层锻炼,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乡镇机关需要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可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到乡镇机关工作。在农村基层工作二年或二年以上、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推荐、录取。
  鼓励毕业生到农村的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的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的,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村的集体和民营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户口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或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志愿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流动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愿意报考研究生、报考党政机关或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录用。本市生源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自愿到西部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本市。毕业生可凭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等证件,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都要实行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考试录用。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今年春秋两季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工作。要改进公务员招考工作方式,开通公务员招考网上服务系统,为高校毕业生报考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将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补充工作人员的主渠道。对2003年事业单位安排的增人计划,各区县、各委办局要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工商部门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办私营企业的,允许其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对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有专利成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营业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已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在津落户条件,但因无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接收单位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或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免收其档案保管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已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行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


  六、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区县、街道、乡镇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根据本人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各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年内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各区县财政列支。超过一年的,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执行。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造与用人单位直接交流的机会。要完善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统计发布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准确、更有参考价值的供需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要采取多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相关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应聘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要实行免费,对其他服务项目要实行价格优惠。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三至六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为使高校毕业生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就业率,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要积极组织实施高职 (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培训,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九、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管。要加强我市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采取措施,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自所属中介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虚假招聘、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欺骗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的权益,创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环境,共同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调整和健全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调机构。各区县也要相应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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