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试行就业预备制度后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登记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 1997-10-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沪劳就[1997]22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沪府[1997]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现就自今年起本市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毕业生(含结、肆业生)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结业后的就业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1、今年起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毕业生(简称初、高中毕业生),应参加由区、县劳动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待培训结业后方可进行就业登记。


  2、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其人事档案材料连同档案转移名单,由区县教育局统一转入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再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将初、高中毕业生名单通知区、县劳动局培训管理部门,并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


  3、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预备制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凭市劳动局的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并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报名照三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止培训,并要求就业登记的,须凭区、县劳动局培训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5、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因兵役、升学、出国等需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