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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房法[2003]40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结合全市房地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全市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管局)对所属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的法制部门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业务处(科)室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法制部门共同搞好层级监督。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是衡量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
  (八)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局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签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市或者区县房管局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全系统或者区县房管局房地产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按第七条监督范围组织实施综合性行政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

  各业务处室(科)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市或区县人大、政府组织的综合性执法检查,由市或区县房管局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并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科)负责协调并参与。

  (三)行政处罚的核审。
  (四)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房管局备案。到市房管局备案的审查工作以局业务处室为主,法制部门配合。
  (五)行政执法协调。
  (六)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七)受理检举、投诉、复议。
  (八)组织问卷调查。
  (九)组织评议考核。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部门进行查询,必要时可发出《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被查询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做出答复;
  (三)市房管局发现应由区县房管局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将有关材料移交区县房管局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房管局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条 市房管局有关部门、各区县房管局应当向市房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逾期未备案的,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备案。


    第十一条 对同级业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法制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以局名义纠正。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责令及时解除;
  (三)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限期补齐有关材料或撤销许可;
  (四)对轻微的违规行政行为口头纠正并记录备查;
  (五)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经口头纠正未改正的:①属市房管局行政职能处室或有关部门的,由局法制部门填写《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审批表》,经批准向发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向局法制部门书面报告改正情况。②属各区县房管局的,由市房管局职能处室填写《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审批表》,局法制部门审核,经批准向发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向局职能处室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房管局或区县房管局法制部门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接到《执法监督建议书》的应当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并在履行职责后的7日内,向法制部门报告,仍不履行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履行,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市、区县房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制止、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五条 市、区县房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并有义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阻挠、妨碍执法监督工作或者拒绝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工作成绩显著的,领导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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