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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家庭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0-07-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家庭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0年7月10日 深建管[2000]17号)

各区建设局,市装饰行业协会,各物业管理单位、家装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家装市场管理,根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家居装修从业资格的审批考核及年度审验。凡申请家居装修者,除必须有相对独立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外,注册资金要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同时必须有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培训并颁发上岗证的技术工人。对已经审批成立的企业要加强年度审验,实行动态管理,对那些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守法经营差和消费者投诉多的,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坚持先培训后审批的原则。要坚决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家庭居室装修从业要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市建设培训中心和市装饰协会要在计划、师资、培训场地等方面做好准备,充分满足家居装修从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需要。


  三、坚决杜绝家居装修从业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凡申请开办家庭装饰装修公司者,必须由申办者本人到市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申办事宜。


  四、市装饰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己职能。除按照《规定》第六条受理家装咨询、协调会员关系外,应组织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按《规定》第三十二条对投诉及违规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并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家装企业在施工中必须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第四章对施工及其施工管理的各条规定,施工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按照《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实施操作;凡有被投诉并经查实属违反有关规范的,除根据《规定》第七章予以查处之外,由装饰协会将其违规行为及责任人和所在企业记录备案,作为市主管部门年度审验的依据。


  六、各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切实负责。要严格执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进入本住宅区的家居装修队伍管理,还应为正规的家庭装修公司创造较良好的市场环境,要按《规定》收取业主及施工单位押金,不得违规乱收费,一经发现、查实,将按《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罚。


  七、业主应选择正规的施工队伍装修,以便在发生质量或其它纠纷时投诉有门,也便于有关部门调查、调解和处理。


  八、各区建设局应加强依法行政,按照《规定》第五条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各区建设局应设立举报电话,并经常开展督查。


  九、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市执法办、区建设局、市装饰行业协会要在近期对全市家装市场开展执法大检查。检查中可根据市场反映进行抽查,以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规定》,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家装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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