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 深建燃[20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承接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方可承担燃气工程设计任务。具体配备数量为: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单位3名以上,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2名以上,建筑工程乙级设计单位1名以上。
二、没有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签署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视为无效,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项目不予报建,监理单位不准监理,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三、从事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的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执业印章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我局查验并备案。
四、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必须在以下设计文件上加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执业印章加盖位置:设计文件在目录页右下角:修改设计文件在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
五、自2001年起,每年11月底之前各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填写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执业情况报表(形式和内容另行制定)报我局复查。
六、各设计单位应及时申报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