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深建字[1996]303号)
各外地驻深施工企业:
为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理顺外地施工企业在深的经营范围,真实地体现施工企业在深的业绩、经营管理状况、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技术人员、机械装备等综合实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按下列原则对外地施工企业在深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
一、已在深注册外地施工企业,遵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在深的业务范围、完成的工程量、代表工程、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主要指标,同时参照外地施工企业总部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属地经营范围。
二、在深新设立的外地施工企业,遵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在深完成的单项注册工程情况、进深的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装备、注册资本金等主要指标,同时参照外地施工企业总部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属地经营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