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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7-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2]032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投标药品价格确认单
     二、差别流通差率表
     三、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略)

附件一:     投标药品价格确认单

 

                           编号:


┌───────┬───────┬───────┬───────────┐
│ 投标人概况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
├───────┼───────┼───────┼───────────┤
│       │通用名/商品名│规格     │剂型         │
│ 投标药品概况│       │       │           │
│       ├───────┼───────┼───────────┤
│       │计价方式   │含税出厂价格 │含税最高零售价格及依据│
├───────┼───────┼───────┼───────────┤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
│ 生产企业概况│       │       │           │
│       ├───────┼───────┼───────────┤
│       │是否GMP    │投标品种   │投标品种现年产量   │
│       │       │年设计生产能力│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
└───────────────┴───────────────────┘

 

附表二     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


                           金额单位:元


┌──────────┬───────────────────────┐
│  项  目    │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          │
├──────────┼────────────┬──────────┤
│ 含税出厂(口岸)价 │ 按出厂(口岸)价顺加计算 │ 按零售价倒扣计算 │
├──────────┼────────────┼──────────┤
│0—5.00      │  50%        │  33%      │
├──────────┼────────────┼──────────┤
│5.01—6.25    │  2.50        │  2.50      │
├──────────┼────────────┼──────────┤
│6.26—10.00    │  40%        │  29%      │
├──────────┼────────────┼──────────┤
│10.01—12.50   │  4.00        │  4.00      │
├──────────┼────────────┼──────────┤
│12.51—50.00   │  32%        │  24%      │
├──────────┼────────────┼──────────┤
│50.01—57.14   │  16.00       │  16.00     │
├──────────┼────────────┼──────────┤
│57.15—100.00   │  28%        │  22%      │
├──────────┼────────────┼──────────┤
│100.01—112.00  │  28.00       │  28.00     │
├──────────┼────────────┼──────────┤
│112.01—500.00  │  25%        │  20%      │
├──────────┼────────────┼──────────┤
│500.01—1000.00  │  15%+50.00     │  13%+43.50   │
└──────────┴────────────┴──────────┘


  1000元以上按差率递减原则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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