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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6-26 生效日期: 1997-07-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1997]123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5]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汽车驾驶学校收取驾驶员培训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
  1.汽车驾驶员初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人每期4000元;大型货车每人每期3000元;小型汽车每人每期2300元;三轮摩托车每人每期600元;二轮摩托车每人每期400元。
  2.汽车驾驶员增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每人每期1100元;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每人每期900元。
  3.各市、地、州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在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培训标准内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时间
  汽车驾驶员培训严格按交通部规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执行,其中大型客车培训学习时间(含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以下同)为7个月;大型货车培训学习时间为5个月;小型汽车培训学习时间为3个月。


  三、教练车学员的配备:大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8人;小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6人。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按培训费标准的2%收取,由驾驶培训学校(班)向所在市、地、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其中0.5%上交省运管局用于管理费用。各种表、册、证照不得再收费,所需费用在管理费中开支。


  五、各汽车驾驶学校(班),按省交通部门批准的培训车种和核发的培训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分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按教学大纲规定施教,达不到培训质量和规定操作小时的,物价部门按《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查处。


  六、汽车驾驶学校(班)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属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0]115号)中有关驾驶员培训及培训管理收费的规定和《关于颁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1]85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驾驶学校加收油料价差费的批复》(川价函[1994]34号)同时废止。除本《通知》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驾校和学员收取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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