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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8-23 生效日期: 2001-08-2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01]13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区、县、有关局、外高桥保税区、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江出口加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本通知没有明确的事项,仍按《关于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1999]417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外资委法字[2000]第78号)规定办理。

  二、自2001年3月10日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核准企业技术引进合同时,向企业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编号为3100-X X X X X,以下简称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以下简称数据表)。企业在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生效证书”和“数据表”,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2000年1月20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作为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的附件,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其区、县等授权或委托审批机关在批文中明确写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和合同期限的,企业可凭此批文和“数据表”办理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购付汇手续。至今还没有办理“数据表”的,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并加盖与企业设立批文一致的公章。

  四、企业已向市外资委补办“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确认书”或“生效证书”上已由市外经贸委加注技术引进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的,可不再补办数据表。

  五、“数据表”中支付方式“估计提成费总计”一栏仅作参考,不作为售付汇依据。

  六、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对外支付服务费的,在年末支付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年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1999]417号)(略)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外资委法字[2000]第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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