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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手续及受理法律文书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2001]10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具书面证明手续及受理法律文书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性查询问题。
  一般性查询是指除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市局及各分局数据库对企业登记情况进行的查询。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市局及各分局数据库中对登记注册资料进行一般性查询,其查询情况均加盖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方章(式样见附件);并注明“查询专用章及资料仅供参考,不作法律依据”字样。原‘北京市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资料仅供参考不做法律依据’节章作废。
  二、书档或机读档案的一般性查询出证问题。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市局档案管理中心或分局对登记注册企业的档案进行书档或机读档案一般性查询的,复制材料后可加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三角章(式样见附件),并注明“查询专用章”字样。原“档案查询专用章”停止使用。登记注册机构和法制机构不再对外提供一般性查询出证。
  三、对公、检。法等机关的出证问题。
  1、公、检、法等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查取证的机构持介绍信查证登记注册事项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查询,并加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三角章。
  2、对公、检、法等机关需要查证但查无情况的,由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加盖查无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不再出具其他书面证明.
  3、以局名义向公、检、法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由承办处(科)起草,经法制机构审核并加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调查取证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求以局名义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对查无情况进行说明的,原则上不予接待。
  五、有关协助执行问题。市局及各分局办公室作为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其法律文书的收文单位,统一对外接收各类相关法律文书,再交有关业务处(科)落实。
  六、印章使用等问题.
  1、各类专用章及编号(见附件)由市局统一编制、下发。各分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管理,严格出证,严格使用专用章.调查取证专用章由各分局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尚未设立信息中心和档案管理中心的分局,其专用章由分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对登记注册资料的一般性查询,要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办理.
  2、各处、科、所、队印章和业务专用章要严格管理,一律不得用于对外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七、要建立查询、对外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的登记制度,存档备查。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京工商法[1991]2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
各类专用章名称、编号
  一、市局专用章名称:
  1、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查无专用章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取证专用章
  二、各分局专用章:
  1、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查无专用章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调查取证专用章(*)
  三、各分局各类专用章编号分配如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1)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2)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3)
  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4)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5)
  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6)
  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7)
  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8)
  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9)
  1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10)
  1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11)
  1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12)
  1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13)
  1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14)
  1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1)
  1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16)
  1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17)
  1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18)
  1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燕山分局--(19)
  2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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