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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 1999-08-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助等);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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