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方便群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因下列原因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处理现场。
  1、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2、驶入禁行线的;
  3、驶入逆行的;
  4、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先行的;
  6、变更车道的车辆未让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二、处理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肇事方须写明事故事实并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双方交换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后,在2个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至3小时),驾驶发生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责任。
  三、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四、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五、对当事人按本规定自行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一次,当事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结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现场后,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处理现场前肇事方写明的事故事实认定责任。
  六、发生本通告未列举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案,等候交通民警的处理。因抢救伤者需部分移动现场时,必须标明位置。
  七、本通告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