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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1-03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管[1998]470号

各行署、市建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函告我厅建筑业处, 以便及时修订。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查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和岗位证书颁发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的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的管理工作;厅岗培办负责全省质量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书颁发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核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该企业从业人数的5%,从业人数不足600人的企业,每个企业不得少于3人。在建筑企业申报企业资质等级时,工程质量检查员数量或比例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施工企业年检中,由于质量检查员工作变动,人数或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年检不能定合格。


    第六条 建筑面积2000㎡或5层以上的建筑工程,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参照此标准)施工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并直接隶属于上一级(公司或工程处)质量管理部门管理,否则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支持他们依照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的资格条件:
  1、工程质量检查员必须由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人员担任。(高中毕业后从事施工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现任工程质量检查员的,总人数应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
  2、工程质量检查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3、工程质量检查员应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本理论和质量管理知识、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熟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工程质量检查员必须有高度责任心,敢于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一切以数据说话,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的职责
  1、熟悉所负责检查的工程项目的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参与施工技术复核和图纸会审。
  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有关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
  3、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已经用于工程的,有权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
  4、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参加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在记录单上签字。
  5、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6、工程验收前要严格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的保证项目要严格把关,对允许偏差项目的量、测应准确、公正,检查结果必须有记录,坚持用数据说话。
  7、参与工程的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准确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8、督促和参与竣工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并作好记录签证。
  9、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事故苗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质量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
  10、参与企业内部质量大检查及工程质量评优活动。
  11、要围绕企业的质量目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改进活动和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和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证书。对违反者予以处罚或吊销其岗位证书,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应当是专职人员,所在企业应保持其岗位工作的相对稳定,不得由其它人员兼任。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取得岗位证书,并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每两年由所在地、市建设主管(建筑管理)部门复检一次;未经复检和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工程质量检查员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予以警告或行政处分并记录在册,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吊销其岗位资格证书,直至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其它有关人员,参照本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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