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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2-17 生效日期: 1992-02-17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选择一批国营工业、商业企业进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试点。现将《广州市国营工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和《广州市国合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企业,为试点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试点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越是放开经营,越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上述两个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市国营工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

  为加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增强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发展生产,提高效益,拟选择一批企业进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试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结构调整的要求,产品主要面向市场。
  (二)整体素质较高,应变能力较强,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


  二、试点企业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令。
  (二)确保财政上缴任务的完成。
  (三)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值。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得超过实现税利的增长。


  三、试点企业享有下列经营管理自主权
  (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按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机构,确定编制,配备人员,任何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强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作为影响各种检查、考核、评比升级的条件,也不得通过企业对口机构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关于职工招聘、辞退权。企业应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优化劳动组合,允许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需要辞退富余人员;企业富余人员中,符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文精神的,按文件规定办理;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允许企业在两年内只发基本生活费。对这部分职工,企业要为其社会就业提供方便和办理一切手续,由社会逐步安排消化。允许企业建立厂内待业、离岗退养制度。企业有权解聘、辞退违纪和合同期满的职工。对企业辞退、解聘的人员,实行社会待业保险。允许企业根据需要确定招工时间、地点、人数,需要到外地招工或“农转非”的,招工计划必须报劳动部门批准。
  (三)关于干部管理权。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由厂长提名,征求党委书记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厂长有权决定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要逐步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对通过优化组合富余的干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安排岗位。
  (四)关于工资分配权。企业在确保生产发展、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分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工资总额全部计入成本,适当放宽工资调节税的起征点。允许企业工资自定形式、自定标准、自定考核办法,原有的工资和今后职工按国家规定升级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五)关于产品定价权。除国家定价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产品以外,其余产品一律由企业按市场调节的原则自行定价。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已放开的产品价格不得层层截留企业定价自主权。
  (六)关于产品营销权。允许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销售企业产品,运用各种有效办法,开展促销业务。
  (七)关于资金筹措权。允许企业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集资利率,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内部集资的额度和期限。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对外发放一定额度的债券和在企业内部职工中或向社会发行股票。
  (八)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权。允许企业对多余和闲置或因调整结构不再使用的设备,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自主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
  (九)关于对外经济活动自主权。试点企业出口产品所需的许可证、配额,市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应积极给予解决。对有进出口权的及生产以产顶进产品的试点企业,经批准,允许开设现汇帐户。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外汇留成,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
  (十)关于企业留利的使用权。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各级不得以任何名义集中、抽用企业自有资金。对企业的自我资金,四年内总量平衡,年度间在不超过该基金30%范围内,企业可自行调剂使用。
  (十一)关于基建技改权。试点企业可自行决定相当于区、县、局一级审批权限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市计委、市经委应予认可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为试点企业转换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对试点企业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授权”的原则。一般的改革措施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特许”的原则。凡试点企业的改革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试点企业有新突破。对试点企业的改革,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为借口进行干预。
  (二)延长承包期限。试点企业第二轮承包按现定基数和递增比例滚动延长至一九九五年。
  (三)对税大利微或技改任务较重的企业,用新增利润还贷有困难的,在保证财政税收有适当增长的情况下,可由企业申请扶持性减免,财政应尽量给予扶持。
  (四)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企业有权拒绝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收费、摊派。除国务院规定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或另有通知,以及正常的质量监督抽查外,其余的各项检查评比要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委办审查批准;对上级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要求厂长参加的会议,允许企业派代表参加。
  (五)改革试点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按适应发展的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改革现有财务会计制度,由目前的传统会计核算制度逐步过渡到按国际惯例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成本核算。


  五、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试点期限初定四年,逐年考核,原则上与第二轮承包相衔接。


  六、试点企业的名单(十六户)
  (1)广州造纸厂;(2)广东轻工业机械厂;(3)广州柴油机厂;(4)广州冷冻机厂;(5)广州绢麻纺织厂;(6)广州钢琴厂;(7)广州化工厂;(8)广州铝材厂;(9)广州广播设备厂;(10)广州敬修堂药厂;(11)广州光华制药厂;(12)广州味精食品厂;(13)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14)万宝电器集团公司;(15)广州摩托企业集团公司;(16)广州重型机器厂。

      广州市国营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

  为加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继南方大厦股份集团公司、羊城服务发展总公司之后,再选择十六户商业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经营者素质好,政策水平较好,经营管理能力较强,有改革意识和开拓精神。
  (二)企业管理基础较好,在资金、规模、员工素质上有一定的实力,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及应变能力。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


  二、试点企业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令。
  (二)确保财政上缴任务完成。
  (三)确保原有资产完好与增值。
  (四)坚持企业员工的分配增长率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率。
  (五)在平抑物价、繁荣市场、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试点企业的权力
  全面实施《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试点企业具有下列权力:
  (一)商品营销权。允许企业在坚持搞好主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结构,批零结合,扬长避短,开拓经营,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允许企业按有关规定的资金渠道自主奖励营销有功人员,采取有效的促销措施,开展促销业务。
  (二)商品作价权。除国家定价和国家统管指导价的商品(产品)外,其余商品(产品)一律由企业按市场调节的原则自定价格,随行就市,上下浮动。
  (三)分配自主权。企业按照职工收入的增长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自主决定企业的分配,实行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允许企业自定分配的形式、标准和考核办法(原有的工资标准可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四)用工自主权。企业内部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劳动合同规定职工有权辞职自谋职业,企业有权辞退违纪的职工。职工原所有制身份作为档案保留。企业应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在社会保障制度未健全之前,对未有重新安排工作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两年内给这部分职工发基本生活费。同时,企业要为其就业提供方便和办理一切手续。允许企业根据需要确定招工时间、地点、人数(到省内外招工或招收农民合同工,招工计划须报市劳动部门审批)。要建立企业内待业、离岗、退养制度。对企业辞退、解聘的人员,实行社会待业保险制度。
  (五)干部管理权。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经理(厂长)择优任免(聘任或解聘)。企业行政副职,由经理(厂长)提名,征求党委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任免。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逐步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对通过优化组合后的富余的干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安排岗位(原来是干部的保留其干部身份)。
  (六)资金筹措权。允许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按一定的利率发行一定的债券,或发行一定数额的股票,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筹集、安排使用各种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或基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的同时,还可以继续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保障其合理的贷款。
  (七)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权。允许企业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各项基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支配使用税后留利及折旧费。允许企业在合理使用前提下,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总量平衡,不受年度限制。
  (八)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按照经营(生产)的需要设置机构,确定编制,配备人员,任何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强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作为影响各种检查、考核、评比升级的条件,也不得通过企业对口机构,干预企业的经营(生产)。
  (九)固定资产处置权。允许开展试点的国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企业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拍卖,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备案。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归国家所有。企业依法出租或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所得收益,可留给企业用于更新改造。
  (十)对外经济活动自主权。有条件的试点企业进出口贸易所需的许可证、配额,市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允许企业经银行批准后开设外汇帐户。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外汇留成,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挤占和平调。
  (十一)基建技改权。试点企业可自行决定相当于区、县、局一级审批权限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市计委、商委及主管局(社)应予认可,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为试点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模范执行《企业法》,真正将企业应有自主权交给企业。
  (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延长承包期限,即第二轮承包顺延至一九九五年。
  (三)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企业上缴给主管部门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维持一九九一年的比例或上缴金额不再增加,企业有困难,应给予适当的调减。企业有权拒付法律法规外的各种收费、摊派;对企业的检查,除国家规定要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或另有通知的其他检查,以及正常的质量监督抽查外,其余的各项检查、评比,要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上级及有关综合部门召开的要求经理(厂长)参加的会议,允许企业派适当的代表参加,以减轻企业经理(厂长)的会议负担。
  (四)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原已给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应予以继续落实。
  (五)对试点企业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授权”原则,一般的改革措施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特许”原则,允许企业对各项改革有新的突破。
  以上各项,适用于已实行放开经营的南方大厦股份集团公司和羊城服务发展总公司


  五、试点实施步骤
  (一)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市体改委、市商委及各级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二)试点期限: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原则上与第二轮承包期衔接,逐年考核。
  (三)试点企业应于今年一季度内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分别报主管局(社)及市体改委、市商委。
  (四)围绕《广州市国合商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市各有关综合部门要在今年一季度内订出相应的具体贯彻意见。如:市财政部门应逐户与试点企业复议承包基数及递增率,市劳动部门订出试点企业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及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主管局(社)在一季度内把试点企业的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好,并按规定要求订出局(社)具体落实意见。


  六、试点企业的名单(十六户)
  (1)广州五交站;(2)广州针纺站;(3)广州百货站;(4)广州文化站;(5)广州百货大厦;(6)东山百货大楼;(7)市果菜贸易储运公司;(8)致美斋食品厂;(9)同得利贸易总行;(10)市南方面粉厂;(11)东方宾馆;(12)流花宾馆;(13)广州酒家集团公司;(14)红棉大酒店;(15)市物资回收公司;(16)广州果子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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