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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01 生效日期: 1994-11-01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4]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冬季城区路面冰雪,保证城市交通安全、群众生活方便,保持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特对《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办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第3号令发)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在抚顺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驻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每个市民,均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区段和标准,无条件的履行除雪的义务。


    第三条   为保证冬季除雪的质量,在每年城维费中列专款,购买除雪剂,用于桥面、坡路、交叉路口、转盘及车辆集中的路段,同时给各区组织除雪以适当的补贴。


    第四条   冬季义务除雪工作,实行块块和专业管理部门责任制,市除雪指挥部每年与各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签订除雪责任状,责任部门向市除雪指挥部交纳除雪抵押金。抵押金标准为:新抚区5万元;望花区4万元;露天区4万元;顺城区2万元;市工商局1万元;市政设施管理处5000元。
  市除雪指挥部实行计分检查(检查评分标准另发),奖优罚劣。年总评95分以上为达标,返还全部抵押金,并由市政府奖励5000元至2万元;年总评在90分至94分为基本达标,返还70%抵押金,不奖不罚;年总评在85分至89分为及格,返还抵押金40%,市政府提出警告;年总评分在85分以下为不及格,扣除全部抵押金,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该责任区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条   对分配任务无力自行除雪的单位和业户,可向区、街指挥部申请“以资代劳”,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标准交纳劳务费用,并由区、街指挥部组织人力代扫、代运。劳务费由各区除雪指挥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六条   主干道雪停后24小时内,次干道雪停后48小时内必须清扫完毕;凡要求清运的场所和街路,必须在雪停后一周内清运完毕。清运工作由各区除雪指挥部和市交警支队负责督促实施。


    第七条   对拒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单位,由市、区除雪指挥部会同交警支队扣押该单位车辆牌照,并责令限期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既不履行门前包干责任制除雪任务,又不申请“以资代劳”交纳除雪劳务费的单位和业户,由各区除雪指挥部下达违章通知书,并加倍罚款,同时填写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收款。


    第九条   冬季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由管道的产权单位负责在三日内清除路上积冰,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如在期限内不及时清除,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
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由新闻单位予以曝光。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如有与《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办法》不一致之外,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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