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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勤[2007]5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全国和北京市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创建和谐校园,切实保障和促进广大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现就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师生安全,为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各区县教委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在现有编制内选择思想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专职保卫干部,做到安全工作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指导学校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全面落实覆盖学校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工作制度、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要重点做好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农村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食堂、饮用水、厕所等设施和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保证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安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存在的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区县教委和学校要按照即将出台的《北京市学生班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学生班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区县教委要与公安交管、公路运输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班车的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五、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消防、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各区县教委要在年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督促学校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纳入学校工作考核内容。要坚持集中排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要建立安全隐患工作台帐,逐项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要积极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针对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行为特点和认知规律,开展易于学生接受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坚持集中宣传教育与日常宣传教育相结合,常抓常新不断线,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我防护能力。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校长或教师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心理问题,注意化解个别师生间和学生间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发伤害事故。
  七、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对学校科技创安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继续加大学校科技创安工程建设的工作力度,加快科技创安工程建设的步伐,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即将出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风险部位与技术防范措施》(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实现中小学、幼儿园科技创安100%达标的目标。
  八、各区县教委要将安全和应急管理纳入校(园)长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要根据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骨干培训和全员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实践相结合等方式,要做到有计划、有经费、有考核;争取年内做到校长、园长和教师普遍接受一次培训。
  九、2007年校园环境整治工作将纳入全市环境秩序建设工作体系,各区县教委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要求,继续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把“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作为重要抓手,以平安促和谐,切实推动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已命名“平安校园”的学校要起到先进带头作用,通过先进典型,带动全面工作,使学校安全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各区县教委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就做好2007年中小学安全工作做出部署,并逐级抓好落实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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