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7]87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物价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津价医药[2006]322号)规定,我市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亦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按照比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针剂下浮35%,其它剂型下浮30%制定。
三、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们对《通知》中19个品种未列剂型、规格价格进行了增补,请一并执行。
四、本通知仍未列入的188种调价药品的其它剂型、规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医药处申请核定价格。在市物价局未核定价格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制定价格销售。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可自主制定价格销售。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