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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2007年修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文审[200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 设立“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其中,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 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 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因情况特殊,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相应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在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 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 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04月11日

附件1: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


  表格编号: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传真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财务状况:(万元)
  资本金合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年限、对行业的贡献等)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申请贷款 万元 申请贷款年限 年
  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意见(包括申请意愿及依时还贷承诺) 法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实施专项担保贷款的具体流程:

附件3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


  表编号:
  一、落实担保贷款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项目主要指标:(万元)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自筹 万元 落实担保贷款: 万元 贷款年限 年
  三、项目担保贷款情况
  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地址  
  贷款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落实贷款数额   贷款合同号 (附证明)
  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详细地址  
  项目担保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担保合同号 (附证明) 预计贷款发放日期  
  四、担保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
  贷款保证金   申请划拨保证金  
  保证金预计退回日期   申请风险补助  
  担保机构承诺(包括贷款发放、保证金退回等) 盖 章 年 月 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用于以贴息方式扶持市区物流企业,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暂定三年。

第三章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三)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的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
  (四)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物流效率或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主动与物流企业对接的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物流服务质量的项目;
  (六)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七)对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项目的贷款额,给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70%以内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



    第七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江门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从物流信息化改造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并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发文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凭扶持项目计划通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资金由该中心划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项目申报、调研审核以及项目的安排、下达。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管理的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定期联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机制。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成立“贷款贴息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贴息资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限于项目贷款利息的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一)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操作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程》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江门市二00 年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企业(印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设备水平、服务能力等)
  企业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计划总投资(万元) 其中:计划银行贷款(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实际到位贷款金额(万元)
  应付利息总额(万元) 其中:已付利息(万元)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项目所在区经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审核意见: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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