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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特邀监督员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渝文备[2007]22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效规范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行为,推动全市质监系统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质监职责,通过聘请质监工作特邀监督员,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行为,促进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效能建设,树立质监良好形象。
  二、特邀监督员聘请原则
  (一)坚持“群众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
  (二)坚持“结构合理、参与性强、质量保证”的原则;
  (三)坚持“不脱产”的原则。
  三、特邀监督员聘请范围
  特邀监督员应由有广泛代表性的各界人士担任。具体为:
  (一)市、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
  (三)市、区县纪委、监察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
  (四)企业相关方面的人员;
  (五)社区代表;
  (六)与质监工作联系紧密的专业人员。
  四、特邀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
  (二)关注和支持质监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有民主监督意识,热心质监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质监行政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特长,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及政策理论水平;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五)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馈群众呼声和愿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聘请数额和任期
  市质监局聘请的特邀监督员一般为15人左右,其人选由驻市质监局监察室提出,经本人与单位同意,市质监局研究决定并颁发聘书。区县(自治县)质监局聘请特邀监督员一般在10人左右,具体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自定,被聘人员报驻市质监局监察室备案。特邀监督员聘用期为2年,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六、特邀监督员职责
  (一)了解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质监部门受理的申诉;
  (三)开展专题调研,写出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
  (四)参与讨论和起草与质监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质监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与质监工作和行风建设专项检查;
  (六)受质监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七、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了解质监系统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情况;
  (二)了解质监系统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情况;
  (三)应邀参加质监部门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质监局反映基层质监工作和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特邀监督员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质监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监督;
  (三)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积极反映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监督权限。
  九、特邀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驻市质监局监察室受市质监局党组的委托负责对特邀监督员工作进行管理。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文件和参加相关会议;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督员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和反映对质监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督员的理解和支持;
  (四)负责对特邀监督员的聘任、续聘、解聘工作。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不认真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的,应予以解聘。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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