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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局和区县局、直属局行政执法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工商发[2007]7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直辖体制优势,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把市局机关工作职能转到指挥协调、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上来,切实调动区县局和直属分局的工作积极性,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市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区县局、直属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审批
  (一)内资企业登记
  市局负责对以下企业进行登记:1.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公司以及由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 股份有限公司;3.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4.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法人;5. 煤矿企业;6.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市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主城九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7. 母公司在市局登记的企业集团;8.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要求由市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市局已登记的不属于上述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移交企业住所地的区县局、市局直属局。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对企业住所地在本局辖区内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法人,愿意在其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局、直属局申请登记的,也可以由区县局、直属局登记。
  市局委托直属局以市局名义对住所地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进行登记,核发加盖市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市局委托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区分局对在其辖区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进行登记,核发加盖市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市局在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负责核准住所地在渝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下同)的登记。
  市局委托直属局以市局名义对住所地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
  市局在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等具备条件的区县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远程登记工作站。远程登记工作站以市局名义受理住所地在其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并对市局规定范围内的登记事项进行核准。住所在远程登记工作站周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愿向远程登记工作站申请登记的,远程登记工作站应予受理。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
  市局负责对煤矿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对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
  (四)名称预先核准
  市局负责核准冠以“重庆”或“重庆市”以及“重庆”或“重庆市”与区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县局负责核准单独冠以县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五)广告审批
  市局负责下列广告及经营资格审批:1. 持有市级相关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2. 烟草广告审批;3.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4. 在主城区重要窗口地区(重庆江北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港口、人民广场、奥林匹克中心)、重庆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发布户外广告,利用主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发布广告,以及同时在三个以上区县(含三个)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发布的除市局审批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审批,持有区县级相关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六)商品展销会登记
  市局办理中央部委、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跨行政区域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的登记。
  区县局、直属局办理举办地在本辖区内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商品展销会的登记。
  二、行政处罚
  市局负责查处全市大要案件,重点查处以下案件:1. 违法行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需要市局查办的案件;2. 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4. 市局登记企业的“两虚一逃”案件、违反年检规定的案件以及对其他违法行为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处罚的案件;5. 其他重大、疑难及市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办的案件。
  市局委托区县局、直属局对下列案件进行调查,并以市局名义实施处罚:1.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2. 烟草广告违法案件;3. 市级新闻媒体单位广告违法案件;4. 违反《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案件;5.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6. 市局登记并委托区县局负责年检、验照的煤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违反年检、验照规定的案件;7. 市局认为需要委托区县局以市局名义实施处罚的其他案件。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查办本辖区内发生的除市局查办案件外的其他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区县局、直属局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局登记的企业,市局许可、审批的经营单位及其行为,由企业住所地的区县局、直属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年检、验照。市局负责对其登记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年检。
  市局委托区县局对其辖区内市局登记的煤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
  直属局负责对其以市局名义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市局名义进行年检。
  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区分局对市局委托其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市局名义进行年检。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
  (三)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市局负责对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对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四)市局委托品牌汽车经营企业住所地的区县局、直属局对品牌汽车经营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汇总审核上报。
  (五)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企业住所地的区县局、直属局会同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局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六)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由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局负责推荐,报市局认定。
  (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区县局、直属局办理。
  (八)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单位)的认定、公示。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局、直属局负责评价、初审、推荐,市局负责认定、公示。
  四、工作要求
  市局各处室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处室职能职责。对市局决定下放区县局、直属局行使的职权,要不折不扣落实,同时做好权力下放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因下放登记权涉及变更登记机关的,市局相关处室和区县局要做好营业执照更换、企业登记档案移交工作及相关数据库迁移工作,同时向监管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下放权力后,市局各业务处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研究,帮助区县局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业务工作规范及业务信息平台网上工作流程。涉及委托执法的业务处室要建立健全委托执法制度,明确委托区县局、直属局执法事项的办事程序,加强对受委托局履行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县局、直属局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所承担的职权职责。结合内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市局下放的职权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对受市局委托开展的执法事项,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照程序,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局此前的规定为准。市局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局与区县局、直属局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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