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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3-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重庆市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施方案


  我市是全国碘缺乏病流行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市委、市政政府高度重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1996年开始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1997年全市实现了普供碘盐,居民碘盐覆盖率逐年上升,至2004年底,全市共有38个区县(自治县)经市级评估验收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但是,我市碘缺乏病防治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个别区县存在榨菜加工用非碘盐、私盐冲销食盐市场、碘缺乏病健康教育效果差等情况,影响居民合格碘盐的食用,是全国7个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一。为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确保实现国家关于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卫生部等13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0年全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二)具体目标
  1.2007年,全市除涪陵区、丰都县外的38个区县(自治县)通过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国家级评估验收。
  2.2008年,涪陵区、丰都县通过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市级评估验收。
  3.2010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通过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国家级评估验收。

  二、指标
  (一)2007年,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巩固防治成果。全市除涪陵区、丰都县外的38个区县(自治县),确保居民合格碘盐率稳定在90%以上,8一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稳定在100一300μg/L之间、甲状腺肿大率降至20%以下。
  (二)2008年,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和榨菜加工用碘盐的供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榨菜生产区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涪陵、丰都两区县确保居民合格碘盐率稳定在90%以上,8一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稳定在100一300μg/L之间、甲状腺肿大率降至20%以下。
  (三)2010年40个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巩固防治成果,确保居民合格碘盐率稳定在90%以上,8一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稳定在100一300μg/L之间、甲状腺肿大率降至10%以下。

  三、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消除碘缺乏病是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机构建设、病情监测、碘盐监测、健康教育、科研等)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长效机制,尤其是涪陵区、丰都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榨菜生产区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依法防治,完善法律法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防治碘缺乏病。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食品加工用盐的管理办法,依法防治,确保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强化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食盐加碘是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长期坚持的主导措施。依照《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1.发展改革与盐业主管部门:
  负责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络,确保碘盐配送到乡村销售网点,保证碘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设无碘食盐专卖点,保证对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疾病人群,供应无碘食盐。
  2.发展改革与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加强碘盐价格调控,合理确定碘盐价格水平,推广适于边远贫困或榨菜生产地区消费水平的碘盐品种,完善区域定价政策,减轻消费者经济负担,保证有效提高居民户碘盐覆盖率。
  3.工商行政与盐业主管部门:
  负责加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市场的违法行为,决不允许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维护食盐市场的经营秩序。
  4.质监部门:
  负责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假,严把产品质量关,不合格碘盐一律不准出厂销售。
  5.教育部门:
  负责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对学生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每学期安排3一5个学时的健康教育课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学生了解碘缺乏病防治知识。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提高居民防病意识,自觉购买和食用碘盐。
  6.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的病情监测和碘盐监测工作,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率。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防治干预。不断完善监测评估体系,为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在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地区开展专项调查,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的地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做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碘盐的卫生监督,确保餐饮业及集体食堂食用合格碘盐。
  针对我市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所面临的科技难点,要和盐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科技攻关,增强科技储备。当前,要重点研究适于我市人群碘营养水平的食盐加碘浓度;探索在榨菜生产地区切实可行的综合防治措施;研究和完善我市碘缺乏病监测体系和技术方案;开展特需人群碘营养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通过科技攻关,为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7.广电、妇女儿童、人口计生、妇联、残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要配合卫生、盐业等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通过多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为建立防治碘缺乏病长效机制奠定基础。要重点面向边远、贫困和榨菜生产地区人群,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可及性和有效性。
  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好每年一次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并结合部门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人口计生委、残联要重点做好新婚育龄妇女和孕妇等特需人群补碘宣传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发生。
  盐业销售企业在销售加碘盐时,要在碘盐包装袋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在销售网点开展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宣传活动。

  四、考核评估
  (一)制订考核评估方案
  市卫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制订2007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和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全面考核评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实施情况。
  (二)全市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国家评估
  2007年市政府向国家申请全市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国家评估。
  (三)涪陵区、丰都县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市级评估
  2008年涪陵区、丰都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涪陵区、丰都县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进行市级评估。
  (四)全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自查评估
  2010年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自查评估。
  (五)全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国家级评估
  2011年市政府向国家申请重庆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国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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