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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尽快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和谐重庆大局中的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是依法反映群众诉求、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律援助”的要求和“基本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当前,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决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我市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负责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一支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律援助队伍。根据“应援尽援”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贫困人口较多、法律援助需求较大的实际,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援助案件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并随着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的增加相应地增加人员编制。
  三、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管理工作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组发(2006)17号)的规定,对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申报,由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按规定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符合条件的审批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经市人事局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资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
  (一)继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法律援助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加大经费投入。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06)198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
  (二)不断加大办案经费投入。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实行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责的办法,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和法律援助案件增长等因素相应增加经费投入。对市财政下达的办案补贴经费,区县财政应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落实配套经费的情况,将作为市财政确定下一年度办案专款补助金额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管理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财务制度,建立专门账户。全市各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市司法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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