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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7]2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建立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是我市适应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实施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的必要条件,是确保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效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登记备案”工作作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登记备案”,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国(境)的有效管理,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为我市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登记备案的范围和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各单位财务及其管理人员;
  (四)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五)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六)各部门、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三、登记备案的责任单位和报送渠道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直属管理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是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责任单位;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由其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市公安局确认;无行政主管单位的,由其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市公安局确认。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本部门(单位、系统)以及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 按以下渠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各人民团体、金融机构、在嘉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自治区)驻嘉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和下属管理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报送。
  (二)国有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报送。
  四、登记备案的内容和报送方式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名单时,应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变更通知书》(样表见附件2),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登记备案人员因职务变动,不再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撤销通知书》(样表见附件3),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变更、撤销手续。特殊情况下,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可将相关《通知书》传真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通知书》正本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登记备案”的牵头、协调、督促、汇总、报送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在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除核实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对责任单位没有报送登记备案人员的,公安机关将暂缓该单位(系统)以及下属单位实施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其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后,送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外地在嘉企事业单位应将主管部门的意见抄送上级党组织备案。登记备案人员未提交有管辖权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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