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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万科光明城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9 生效日期: 2007-03-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上海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万科光明城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 同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万科光明城市高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2.2元/平方米、月(含公共水电费用),其中公共服务费为1.4元/平方米、月]在我局备案。
  二、 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地下车库业主共用车位停车为26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8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按宁价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三、 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暂按合同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再确定具体分摊方式。
  四、 物业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 本批复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


南京市物价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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