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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1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群测群防工作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规定: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性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乡(镇)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全面推进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各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是推进全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
  宁夏是我国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据记载,全区境内共发生8级以上特大地震2次(我国大陆共18次),7级地震3次,6级地震10次。其中,1739年银川?平罗8级大震,造成5万多人死亡;1920年海原8.5级大震,共造成23万多人死亡,震惊世界。新中国成立以来,宁夏境内共发生了12次5级以上地震,造成119人死亡,伤400多人。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全区97%的国土面积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以上高值区,居住人口占全区总人数的95%以上。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持续努力,尤其是“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防震减灾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自治区、各市县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应急指挥体系。但是,由于乡(镇)、街道一级基层组织没有设置地震工作机构,影响着防震减灾法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广大乡村街道的贯彻落实。
  在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是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的需要,更是震情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居委会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各项工作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居委会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是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向基层拓展的具体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居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群测群防工作需要,在分管民政工作的干部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富有社会管理经验的人员兼任防震减灾助理员。
  防震减灾助理员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居委会和县级地震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地震宏观测报员开展地震前兆监测;指导地震灾情速报员震后及时收集震情、灾情;指导地震知识宣传员向社会宣传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和防震减灾常识;指导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震后,指导开展避震、自救互救和抢险工作;负责乡村房屋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地震宏观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和地震知识宣传员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助理员管理的各项工作
  搞好群测群防工作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居委会的重要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居委会应当将开展地震群测群防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和检查,抓紧抓好;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的管理,关心和帮助解决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支持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工作。
  各县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辖区内防震减灾助理员花名册和工作档案,经常了解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情况,指导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群测群防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对在群测群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防震减灾助理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建设和工作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管理全区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重视和做好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扎实、细致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宁夏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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