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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监察部等9部委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机构
  建立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田成江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成 员:魏赤英 自治区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
      吴建国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王保安 自治区经委纪检组组长
      魏艳华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马闽霞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杨 京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洪寅生 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纠风办,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魏赤英兼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监察、纠风部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编制部门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经委部门对涉及企业及行业协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人事部门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法制部门配合有关单位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三、实施步骤
  根据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要求,我区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2月上旬)
  1、2006年12月底,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全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组织收听收看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
  2、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及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意见,并于2007年2月上旬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建立机构情况和制定清理工作意见情况报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纠风办)。
  3、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同各市、各部门清理工作办公室的联系,做好对有关清理工作政策界限、方法步骤、清理重点、审核原则等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2月上旬-3月中旬)
  1、制定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等相关材料。
  2、各市、县(区)和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以及各自清理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消的意见)。各类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准确规范填报《宁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宁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中旬报送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纠风办)。
  3、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宁夏开展清理工作情况和举办项目的数量,并对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厅局委办及其系统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审核,一并呈报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审核的基本原则:一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二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确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三是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四是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自治区各部门所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举办项目。
  4、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县(区)和各部门清理工作办公室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4月-6月)
  1、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同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积极做好清理项目甄别审核有关问题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2、6月下旬,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向各市、县(区)和各部门通报我区清理工作情况和保留项目的审核意见。
  3、各市、县(区)和各部门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拒不按照《通知》执行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6月中旬-7月底)
  1、各市、县(区)和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自治区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在归纳、总结各市、县(区)和各部门意见、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上报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各部门要重点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清理措施。各级联席会议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清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重要情况要随时沟通;对进展缓慢或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规范进行重点督导,对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二)注重规范管理。按照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清理工作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强化管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办法,为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单位和地区是:(1)国务院各部门;(2)全国性社团组织;(3)评比达标表彰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4)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率先对本机关、本部门脱离实际、不能对推动工作发挥积极作用的项目坚决“一刀切”,率先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的目标,为各地和下属单位带个好头,同时还要抓好对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要会同各成员单位,督促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做好清理工作中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工作期间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查处和曝光。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清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正面宣传为主,深入宣传贯彻《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清理工作健康扎实推进。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1-5)(略)
  2.宁夏回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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