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2 生效日期: 2007-03-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附: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