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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告[200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目前,据我局掌握的征管信息,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还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为避免在申报期结束前出现申报拥挤现象,请纳税人尽早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2007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按未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www.szds.gov.cn)查询。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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