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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5 生效日期: 2007-03-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粤环办[200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实施后,我局根据《办法》发布了《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在《办法》实施前后,我局组织对《名单》进行了六次增补申报,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需要继续增补申报。
  为更好地将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区别管理,切实解决漏报单位的申报问题,经研究,现将《办法》生效前已经在国内合法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名单》所需履行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从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网址:www.crc-sepa.org.cn)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后,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该化学物质在《办法》生效前已经实际生产或使用,但没有列入名单的具体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并核查辖区内的申请,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我局。
四、我局收到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及时核实、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五、我局有关业务部门依据化学品登记中心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领导审定。
六、我局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省级环保部门及化学品登记中心,并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知申请人。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化学品登记中心咨询。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菅小东
  联系电话:(010)84915287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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