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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文号: 内人发[2007]29号

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卫生、教育(教体)、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6)69号),加快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围绕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稳定等环节,努力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技术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为我区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全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围绕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聘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组织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蒙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卫生管理人员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体系

  (三)加强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有条件的区内医学院校要成立全科医学/家庭医学系、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系,并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鼓励高水平的临床教师和临床专家承担全科医学教学任务。制定和完善适合于社区卫生临床医学的配套教材,对学生的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进行系统教育。组织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见习或实习。区内各高等医学院校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研究生学位教育,培养全科医学师资和学科带头人。
  (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从事社区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社区卫生岗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到2010年,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完成转岗培训,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要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注意加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蒙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开展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建立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研究培训模式,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有效推进全科医师、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10年,自治区启动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实现对现有技术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新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医学本、专科毕业生,拟从事全科医师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工作的,应接受规范化培训。
  (六)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除参加规定的科目培训外,还应至少参加1项全科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培训。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继续医学教育机会。
  (七)加快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按照“三位一体”的原则(全科医学培训理论教学点、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培训基地),利用现有教学、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两级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网络。争取五年内在全区分别建设2-3个自治区级、10-12个盟市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区至少建设1个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

三、完善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八)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蒙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完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任职资格制度。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业,符合条件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经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其转前与转后年限合并计算。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全科医学执业范围。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后,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社区护理人员的初、中级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

  (十)在核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限额之内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对政府举办的各类社区卫生机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要制定社区专业技术人才补充计划,分年实施。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招聘各类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法定的执业资格。
  (十一)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加强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之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的人员招聘和管理由单位自主决定。

五、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十二)吸引卫生人员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到艰苦边远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工作满5年的,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
  (十三)多渠道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要每年分批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3个月以上,各级卫生部门应按照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进行考核。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培训基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和技术指导,并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六、切实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重视社区卫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是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和紧迫任务,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人事、卫生、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各地要紧密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20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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