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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市属委、办、局,四个开发(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市场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0月1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昆明市第二类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的通知》(昆安监管(2006)92号)。大多数县(市)区迅速贯彻落实《条例》和文件精神,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工作的领导
  昆明市是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集散地,大量的易制毒化学品从省外进入昆明,在昆明经过再次交易或中转后流入各地州市,昆明是公安部确定的5个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之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进一步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
  (一)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条例》和《办法》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或备案,并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根据《条例》规定,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体制,原云南经济委员会核发的《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截止2007年5月30日停止使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此期限内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审批。
  (四)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对于已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办理并发放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备案证明;企业未按《条例》《办法》的要求提出申请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提出申请。
  (五)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每年3月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年报表参见附件4)。并督促本辖区内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安监局上报年度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
  (六)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4月5日前,要将已办理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备案证明进行统计,并报市安监局监管二处。此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易制毒备案证明的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统计月报表格式参见附件3)。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公安、安监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生产、销售等环节为重点,加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检查力度。并大力整顿和规范物流行业秩序,开展对物流行业的综合整治行动。同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销售、超量储存、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生产单位年度报告表
  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
  3.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月报表
  4.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年报表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公安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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