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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5 生效日期: 2007-04-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府办[2007]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尽快做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6]9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严之尧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可、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李洪海担任,组员由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马小木、市人事劳动保障副局长陈明、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海兴、市编委办副主任潘国华、市纪委常委王祉壮、市审计局副调研员杨明宝等单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移交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小木兼任,成员从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二、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冻结资产和人员编制。在清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和资产、人员移交工作中,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冻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冻结时间从省编委[2006]31号文下发之日起至移交工作结束止。
  (二)做好资产清理工作。准确核实并记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清理资产的内容有以下八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9、凡属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固定资产全部随房改办转移到市房产管理局。
  (三)做好审计工作。市审计局要在5月底前完成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审计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唐和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市政府将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四)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经清理、核实、审计和登记造册,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单位住房资金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集资房超标款统一缴(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城市住房资金专户,专款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做好人员移交工作。《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琼编[2006]31号)确定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名编制数(含1名工勤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在编人员12人(其中工勤人员2人),均为省编委办[2006]31号文下发前录用的工作人员,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全部接收,剩余人员由市编办、人劳局调剂安排。确定移交人员名单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向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人员移交手续。
  (六)移交工作时间安排。清理移交工作分准备、清理、移交三个阶段进行。3月1日至4月10日为准备阶段;4月11日至6月1日为清理阶段(含审计工作在内);6月2日至6月30日为移交阶段。整个移交工作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三、纪律要求
  (一)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到期的债权应全部收回,不合法的债权债务不得移交;因房改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移交市房改办,因公积金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移交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追回的,要如数追回;不能追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帐户、公款私存、公款私分,不得设账外账,隐匿、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违规者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严禁利用机构调整之机,突击提职,擅自提高工资标准,突击滥发奖金或任何形式的补贴,违规分配实物、报销各种费用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公款消费。
  (四)市政府将组织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编办等部门坚决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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