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环办[2007]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局局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度我省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
生态示范村创建是生态系列创建的细胞工程和基础工程,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载体。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将广东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的通知》(粤府函(2007)43号)精神,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启动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契机,全面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村容村貌。目前,已有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肇庆、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开展了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尚未开展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的市要在今年底前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制定的有关标准报我局备案。 二、积极开展省级生态示范镇建设
各地要积极开展省生态示范镇创建,以规划为龙头,以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工业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 三、有关备案及申报工作
从今年起,生态示范村以市级验收命名,每年11月20日前将市级生态示范村名单及创建工作总结报我局备案,我局不再对生态示范村予以验收命名。
我局每年验收命名省生态示范镇,省级生态示范镇材料于每年9月20日前报我局,材料申报及考核验收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度创建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环(2006)5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报送有关电子文档(包括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环境规划文本、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