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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行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府字[2006]7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塑造洁、齐、美的城市形象,决定对我市违章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标准
  (一)市区建筑物外立面(包括墙体、玻璃幕墙、柱体、橱窗、玻璃门、玻璃窗上)不得出现乱张贴、乱涂写以及悬挂各类宣传品、广告标语、设置各类标志牌的现象;
  (二)市区各类市政设施不得有除专业警示标志外的各类乱涂写、刻画、张贴现象;
  (三)市区树木不得出现悬挂宣传品、广告标语等现象;
  (四)市区范围内不得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五)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不得有破损、脱落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二、整治范围
  南宁市市区。
  三、罚则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户和单位应对其管理或使用的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自行清理,对不符合本《通告》整治标准的应当自行整改或拆除,未自行整改或拆除的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维修、更换、拆除;逾期不执行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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