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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特约分娩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孕产妇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率,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本市从2004年开始在郊区县10家医疗机构建立了流动人口孕产妇平产分娩点,到2006年相关区(县)根据需求扩展到了23家,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加强特约分娩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妇幼保健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常住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进一步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39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对特约分娩点的质量管理。
  三、特约分娩点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掌握并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点工作规范》(见附件1),以及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落实医护人员配备标准,健全和落实医院内部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四、流动人口孕产妇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孕产妇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指导孕妇做好分娩计划、选择好分娩医院,开展孕期随访和产后访视。
  五、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发挥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六、原《关于在本市郊区县设置流动人口孕产妇平产分娩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3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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