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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创建节约型社会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现就切实做好2007年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006年,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和全国、全省节能工作会议精神,节能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初步探索建立了全省地区能耗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了全社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并实施了能耗指标通报制度,确定了各地区的能耗基数;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分解下达了“十一五”地区节能目标和2006年年度能耗下降指标,省、地、县逐级签订了“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与相关重点企业也签订了目标责任书。通过努力,2006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约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略有下降。
  全省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6年能耗下降4?04%的预定目标未完成。究其原因,主要是我省产业层次较低,能源消费结构中高耗能产业所占比重大,高耗能产业技术装备落后,单位产品能耗高;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投入不足;加强节能的相关政策措施产生的效果有一定滞后性。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强节能管理工作,加快推进节能科技进步,切实抓好节能各项工作。
  二、2007年全省节能工作目标
  为确保完成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任务,根据2006年全年节能目标执行情况,2007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需下降4?95%。根据各地区、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基数、能源消费结构、经济结构等因素,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了2007年全省分地区、行业(部门)能耗指标降低计划(见附件1)和2007年各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见附件2)。各地、各有关行业(部门)具体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基数和计划完成数,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核算后下达。省重点监控的60户企业2007年能耗指标降低计划由省经贸委核算后下达。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是国家和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省政府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切实加大对节能目标工作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全省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由省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将省直各部门自身节能工作作为重点目标纳入省直目标考核,由省直目标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进行督促检查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各地区、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解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计划。
  (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市化建设,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消费性服务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产业升级,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淘汰高能耗产业中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第一批淘汰121家钢铁、焦化、铁合金、水泥、电石等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生产能力,其中,当年淘汰24家(见附件3附表一),逐步淘汰97家(见附件3附表二);2007年关停水城电厂1#、2#和清镇电厂5#、6#等煤耗在400克标煤/千瓦时以上的小火电机组,“十一五”期间逐步关停一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见附件3附表三)。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高耗能产业中落后生产能力的调查摸底工作,不定期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名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节能降耗基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节能监测工作,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报请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深入开展“521”节能降耗工程。继续抓好60家省重点监控企业(含18家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督促18家企业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编制,摸清底数,挖潜改造,其余省重点监控企业也要逐步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各地区要抓好本地区重点监控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业和重点产品能耗核算和考核的地方标准,完善重点工业企业能耗监测、通报和考核制度,对未完成能耗降低任务的重点监控企业实施黄牌警示制度。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以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指导全省资源性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抓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加大政府引导资金投入,对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产业进行一体化规划,推进一批省级循环经济型工业基地建设;在总结试点企业和基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用循环经济改造传统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实施方案。
  (六)综合运用价格、税收等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节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探索建立能够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措施,优化电力调度管理,完善建材等行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促进节能降耗和结构调整。
  (七)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引导和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等;积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
  (八)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各地政府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和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充实管理力量,配备必要的节能监测人员和设备,保障经费,依法开展节能监测。
  (九)切实加强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省重点监控的60户重点企业要制定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经贸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各地区、各有关行业(部门)2007年能耗指标降低计划
附件2:2007年各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
附件3:贵州省实施差别电价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第一批)及淘汰的小火电机组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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