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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自治区2007年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2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自治区2007年信贷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此意见很好,符合西藏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请认真贯彻执行,发挥好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在支持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西藏自治区2007年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充分发挥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要求,现提出如下信贷指导意见。
  一、2007年全区宏观经济主要预期目标及货币信贷调控目标
  (一)宏观经济主要预期目标
  2007年,西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同比增长2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以内。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新突破,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达到新水平,和谐西藏建设迈出新步伐,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二)信贷工作指导思想
  为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支持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2007年全区信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西藏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总、分行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作用,努力支持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和谐西藏建设。
  (三)2007年货币信贷主要调控目标
  2007年,全区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计划新增70亿元,年末余额为615亿元左右,增长12.85%。其中:企业存款新增25亿元,年末余额为272亿元左右,增长10.12%;储蓄存款新增18亿元,年末余额为157亿元左右,增长12.87%;机关团体存款新增10亿元,年末余额为88亿元左右,增长12.74%。全区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计划新增50亿元,年末余额为253亿元左右,增长24.54%。其中:短期贷款新增22亿元,年末余额达114亿元左右,增长23.81%;中长期贷款新增28亿元,年末余额为139亿元左右,增长25.15%。其中:扶贫贴息贷款新增4.5亿元,年末余额为17亿元左右,增长37.01%。
  二、突出支持重点,优化信贷结构,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2007年是我区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十分关键的一年,辖区各银行机构要紧紧围绕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和谐西藏、平安西藏和小康西藏的宏伟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青藏铁路通车的重要指示以及“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抓住青藏铁路通车、中印乃堆拉边贸口岸的恢复开放和中央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的支持力度等有利时机,按照“抓重点、破难点、促亮点”的西藏信贷工作总体思路,突出信贷支持方向,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势矿产业、绿色食(饮)品业和藏医药业等特色产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交通和电力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全年信贷总量适度增长,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2010年西藏人均生产总值与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进入全国中等行列,2020年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至突出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按照全面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农牧民增收的要求,继续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一是要继续抓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信用乡(镇)、村的评定工作。农行西藏分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积极依靠当地党政组织,继续做好农牧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信用乡(镇)、村的评定范围,有针对性地解决农牧民群众的有效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户贷款证及信用乡(镇)、村的动态管理,增强农牧民的诚信意识。二是继续完善“钻石卡”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在总结2005年和2006年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断满足农牧户的大额信贷资金需求。三是创新农牧区信贷方式,解决农牧民群众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资金需求。对农牧户用于建筑业、种植业、养殖业等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多种经营资金需求,逐步探索实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及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为农牧户提供担保等多种形式,解决农牧民发展经济的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农行西藏分行要积极与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沟通合作,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开展农牧户大额贷款业务。四是进一步用好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游牧民定居和地方病搬迁的安居工程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予以支持。五是要积极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支持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对通过合同或订单能直接增加农牧民收入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农行西藏分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积极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予以支持。六是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七是积极支持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在充分考虑农牧户偿贷能力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农行西藏分行对农牧户用于安居工程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要予以支持。八是大力支持全区扶贫、农发部门安排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牧部门安排的农牧业特色产业建设项目。农行西藏分行在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下,要重点支持自治区确定的绒山羊、牦牛、藏系绵羊、林下资源和藏药材、优质粮饲、城郊农副产品、藏猪藏鸡七个特色产业带建设,培育和创建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农畜产品品牌。九是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辖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且符合商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可探索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对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业且符合信贷原则的贷款需求,应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容量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
  至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和优势企业的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家商业银行区分行要积极争取各自总行的支持,根据各自总行的授权和相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区中小企业特点的银行信贷支持体系。在贷款条件上,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信贷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对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要大力给予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优化贷款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及时发放贷款。支持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品饮料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矿产业和建筑建材等六大特色产业的发展。要根据实际确定本行的信贷重点支持客户,支持特色产业上规模、创品牌和集群式发展。要重点支持旅游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支持旅游业软硬件的建设和与旅游业相关的民族手工业、商贸流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国家民委确定的西藏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用于指定民族用品生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介入,加快审查、评估和贷款发放进度。
  至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夯实经济发展基础。基础设施建设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要加大力度做好“十一五”期间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口援藏项目的资金暂未到位的垫贷工作。重点支持涉及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续建工作;鼓励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有效益、有还款来源保证的非公益性项目建设。
  至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对重点绿色建设工程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至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根据西藏实际,推进住房、汽车消费、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发农牧区消费信贷市场。贯彻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贫困学生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逐步拓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高校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至加大对就业和再就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与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退役军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大学毕业生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至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辖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探索和建立符合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周期、经营特点、市场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营销的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至严格执行特殊优惠的货币政策。辖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赋予我区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要本着“有利于西藏经济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经济效益提高”的原则,凡在西藏注册的区外来藏投资者、区外来藏参与西藏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含母公司、子公司)、在区外生产经营的西藏本土企业发放的贷款,一律执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对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重复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要采取严格控制贷款规模、不予贷款等措施,限制其发展。
  三、改进信贷政策实施方式,提高信贷政策实施效果
  辖区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转变经营理念,引进和创新信贷产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把中央赋予我区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开创货币信贷工作新局面。
  一是做好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衔接和细化工作。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6)91号),明确了对西藏包括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在内的四十条优惠政策,国家各有关部委对于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细化政策正在研究和制定中。要及早谋划政策出台后的细化工作,适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中央赋予西藏“十一五”期间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能够及时贯彻执行,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是加强窗口指导。辖区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继续适度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按照“分类协调、上下联动”的方式,完善重点领域信贷服务协作会议制度;继续坚持按季度召开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会,适时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金融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商业银行与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召开项目推介会、银企座谈会,为辖区各银行机构开拓信贷市场,提供信息平台;加大对辖区各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切实解决货币政策传导梗阻问题,确保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和实施;完善重点企业监测制度,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分析监测工作,加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监测力度;研究探索适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
  三是改进和加强支农支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所要发挥贴近农牧民的优势,深入农牧户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牧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服务品种,完善信贷、资金、结算等服务功能,提高支农支牧综合服务水平。从实际出发,改进贷款方式,优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主动上门服务,不断完善对农牧民的金融服务。
  四是加强对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各级银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农牧信贷需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民间融资监测、国家助学贷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人民币汇率改革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的影响等重点问题以及具有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特点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不断提高调研报告的质量,为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辖区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并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西藏银监局通报,维护辖区正常的优惠贷款利率秩序。
  五是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辖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西藏实际,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推出适合西藏实际的信贷业务新品种,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要大力拓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根据西藏实际,尝试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不断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银企双赢。要探索建立票据专营机构,扩展和健全票据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促进票据业务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探索保函业务、票据保证业务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结合,采取对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保贴等形式,提高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保障程度;要增强贷款营销意识,积极培育发展优质客户,要关注青藏铁路通车、中印乃堆拉边贸口岸恢复、中央赋予西藏“十一五”期间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我区产业结构、支柱产业和关联行业的影响,着眼长远,挖掘潜在客户、储备优良客户群,引进或开发新产品,满足各类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
  六是加快推进西藏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和谐西藏、平安西藏和小康西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藏增强吸纳资金能力的重要举措。当前,要重点围绕改善金融生态法制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西藏”,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做好金融稳定工作,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
  七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辖区银行工作情况,争取地方党政组织的支持和理解;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国资委等经济综合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掌握辖区经济发展动态,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同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 加大对中央赋予西藏“十一五”期间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宣传力度,更好地发挥银行业在推进小康西藏、和谐西藏和平安西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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