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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 2007-02-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豫民文[2007]29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2006年,全省各地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和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实施,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成效明显。2007年,省委、省政府再次将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十大实事”,提出“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适当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确保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覆盖人口达250万左右,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的要求。为了做好2007年的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对象扩面工作。2007年农村低保对象由2006年的200.17万人增加到250万人,达到全省2004年农村人口的3.3%。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新增扩面的农村低保对象要从2007年3月进行普查、认定, 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10月起实施救助。
  二、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对象新的补差规定。按照省政府提出的“适当提高补差标准,由2006年的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20元提高到30元”要求,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开始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得低于30元的规定。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0月开始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得低于30元的规定。
  三、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继续提高集中供养率。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对象所有”的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2007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0%的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做好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
  四、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救助资金。2007年,省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救助资金补助力度,从200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省财政仍按照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的标准予以补助。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的测算工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季度发放到人。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五、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目标。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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