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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 2006-12-07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2006]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全面实现我市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增加收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宁市实际,就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税种和征收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房地产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实行办证环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收收入流失的有效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促进西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协作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创新方式,实施综合治税
  (一)征收范围。凡我市境内征用、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涉及税种为: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二)征收方式。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直接征收、先税后证、源泉控管”的原则,我市房地产税收采取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与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协助征收相结合。为方便纳税人,地税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登记中心和土地交易市场设立征收机构,对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税收申报、征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为关键环节,通过对“四个环节”(征地环节、建安环节、销售环节、保有环节)和“两个关口”(土地权属转移、房产权属转移)实施过程控制,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实行统一管理,把好产权办理关,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征收管理的有机结合。
  1、征地环节。国土部门在对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土地权属现状、等级、价格等,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资料建立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信息库,建立“一户式”档案;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未出具完税(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土地权属转移关。
  2、建安环节。市地税部门根据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并在市规划建设局〗提取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建安环节计税依据,有决算的以决算数为计税依据,未进行决算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计税价格和房产部门的测绘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3、房产销售环节(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交易)。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房屋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无销售不动产完税(减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房产权属转移关。
  4、保有环节。地税、房产、国土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地税部门要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信息资料,以便加强房产、土地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同时也为国家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建立初始档案,为后续税源的稳定增长奠定征管基础。
  三、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地税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加强与国土、房产部门的联系与互动,不断加大对偷、逃、抗税的稽查、处罚力度,切实防止税收流失。
  (二)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将完税证明(含减免税证明)作为办理和发放房产、土地权属证件的前置要件,纳入必须的办证程序,对未取得完税证明(含减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权属证件,并按季向地税机关提供办证情况。对房产、国土部门配合税收管理的人员,地税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助征补助。
  (三)地税、财政要加强与国土、房产等部门间的电子信息联网进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定期通报情况、核对数据,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形成“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内外联动”的社会治税体系,有效控制税源。
  四、健全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地税征管机关要按照部门配合、环节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各税种间有机衔接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同时应与国土、房产等部门加强协作,定期沟通信息,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后,要向国土、房产部门通报情况,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房地产税收控管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税务稽查制度。每年由地税部门对一定数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稽查,对于漏征漏缴税款的,该补征的补征,该罚款的罚款,并分析漏征漏缴原因,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不断提升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水平。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做出更改、调整、变通现行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擅自改变或故意低估有关税收依据、违规办理延期纳税、借集资建房之名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税部门从房产、国土部门获得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对没有坚持“先税后证”,协税不力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除向当事人追补流失税款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共同核实后追究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优化服务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流程等资料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公示专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以一流的服务质量为顺利推进房地产税收“一窗式”征收和一体化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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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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